在涉及到挂靠别的公司进行税务申报以及发票抵扣的问题上,必须强调的是,只有在与
挂靠公司发生实际业务往来之后,开具相应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将抬头标注为挂靠公司的名称才能够实现有效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挂靠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法律
法规的要求,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已经明确禁止了此类行为。
所谓“挂靠公司”,通常是指那些依靠某一拥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单位生存发展,通常情况下,是指某个单位或者个人借助于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资质,以自身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向挂靠方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