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具体情况的差异性,可以选择下列各类相关机关作为
行政复议的申请主体:
首先,若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向该部门的同级别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亦或选择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其次,倘对海关、金融、国税及外汇管理等实施垂直领导体制的
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所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心存不满,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再者,倘若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就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则应当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面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对该派出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最后,若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见,可以选择将申请提交至做出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
申诉处理。
至于以上述行政机关、组织为对象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情况,依据以下规则予以处理:
第一,如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可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寻求救济;
第二,针对性对于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身名义开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同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第三,对于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行事的组织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满,应当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如果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联合发文形式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应向上述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五,当对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他被撤销前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反对时,应向继续行使其原权限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