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起民间借贷协议公正申请时,
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关
递交以下几种必要资料:
首先,由
出借人、
借款人和
担保人分别填写完整的《借贷协议公证申请表》;
其次,对于三者的
身份证明(如居民户口本、有效身份证件等)以及在婚姻状态下的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应该另行提交各自的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文件;
倘若已婚且难以同时出席的,其中有一方应当向
公证处提交个人认可将其部分财产出借作为
夫妻共有财产、或者自行承诺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某种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借用物的
担保的书面表示,特别是在涉及金额较高的情况下,此类声明书还需经过公证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的确认,确保声明的确出于本人真实意愿。
此外,出借人还须出具存款证明,担保人则需提交其具有用于担保行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相关
证据,最后,需附上已经拟定好的《借贷协议草稿》。《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
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
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