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实际承担
债务超过自身应担负份额的
连带债务人,是有权利对于超出部分的金额,在其他所有连带
债务人尚未履行完的那部分债务范围内,向上一级
责任人进行追索的。
因此,可以确认的是,假如在债务履行过程中,
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了相关义务之后,该担保人便可依法行使自己的
追偿权,向债务人提出还款请求,若债务人仍拒绝偿还的话,担保人还能直接通过法律途径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
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
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