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倘若
行为人所获取的利益在人民币2000至3000之间,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这一
罪名需要在情节达到相当严重程度时,方能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惩罚。
那么,何谓“
情节严重”呢?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情形:
首先,行为人为三个或以上的不同对象提供了帮助;
其次,其帮助支付的结算金额达到了惊人的二十万元;
接着,行为人通过投放广告或其他方式,像渠道商一样提供了五万元以上所需的资金支持;
此外,行为人
违法所得超过了一万元;
另外,倘若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威胁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遭受过
行政处罚,然后他再次实施了此类犯罪活动的话,也可以算作是情节严重;
最后,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已经实施的
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或者引起了重大损失。
因此,如果行为人所获取的利益仅仅在人民币2000至3000之间的话,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严重情节的定义,则可视为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一般不会受到
刑事判决的惩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
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
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
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