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时间内,用人单位有义务进行相关申报工作;
而对于
工伤职工而言,其有权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之内进行提起申请的权利,这是法律所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职工受到由事故伤害或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制被确诊、鉴定患有职业病时,应当注意,所在的用人单位必须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算起,向所在的统筹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