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之车辆为已参加保险之车辆,则可同时向其所有权人、驾驶人员以及提供相应保险额度的保险公司提
起诉讼。
首先,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依照其所承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
赔偿,不足之处仍需由涉案的
肇事方来承担。
其次,依据现行
法规,对于
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结果,会因
受害人年龄层次的差异而导致赔偿的年数存在区别,然而这一切均以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准进行衡量。
再者,受诉法院所在地及事故
责任人所在地基本相同,而关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需要参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起诉
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