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存在如下任一特定情况从事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数额较大时,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承担相应的
罚金责任。
具体包括:
1.使用伪造、
变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到该等信用卡的;
2.对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使用的;
3.未经允许擅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以及
4.恶意透支的行为。
对于其中的“恶意透支”,它特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使用信用卡消费过程中超出了相关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而且在发卡行向其发出催讨通知后仍未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
犯罪嫌疑人盗窃了信用卡并将其进行实际使用,那么将按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法律条款,对其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