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持卡者离世即
债务消失的原则,一旦持卡人不幸去世,他生前所背负的所有债务也将随之烟消云散。
然而,为了确保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以
债务人的相关资产进行
债务清偿。
在此过程中,持卡人的
直系亲属无须承担任何债务压力,债权人亦不可对其进行强制性的债权追索。
但若亲属有心自愿承担还款义务,自然也可选择这么做。
需要注意的是,在持卡人和
家属共有财产之中应视为持卡人份额的那部分财产,理应用于支付相应的债务款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