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由于自身疏忽而未能依照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时,
劳动者有权基于此种情况提出终止与雇主之间的劳务契约,并请求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偿付;
然而,在此之前,在整个劳动
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必须提前至少30个工作日以
书面形式向雇主阐述相关的
解约原因,否则,一旦程序出现任何疏漏或失误,便可能被认定为主张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
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行为并不等同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雇主只是没有按照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实际
工资水平来交付社会保险金,那么劳动者就无法借此作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经济补偿的事实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