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这一概念指的是由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与接受派遣服务的员工签署
劳动合同,然后由这些接受派遣服务的员工为其工作的机构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实际的劳动支付权属于接受派遣服务的员工以及他们所服务的机构之间,但是真正意义上构成合法劳动合同的各项要素却只涉及劳务派遣公司和接受派遣服务的员工两者。
简而言之,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管理被派遣员工的相关事宜,参与实际劳动过程的则是接受派遣服务的员工及其服务的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个主要的参与者,分别是劳务派遣公司、接受派遣服务的员工及其所在的工作场所。
只有在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只起到补充作用或者是可以进行代替的前提下,才能考虑使用劳务派遣这样的用工方式;
如果不是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话,那么这么做将是非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
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
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