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特定情境来决定。
在以下几种情形中,如经过两个月的
羁押期仍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适当延长期限为两月:
(1)地处偏远且交通极为不便的区域所发生的严重复杂案件;
(2)重大
犯罪团伙案件;
(3)涉及多个地点并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复杂流串作案案件;
以及(4)
犯罪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极大的重要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