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外,夫妻双方在共同签名或经另一半事后确认表示赞同的负债,以及
结婚登记后,夫妻任何一方以其个人身份为维持家庭日常生计所需而承担的家庭支出,皆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之
债务。
因此,可以确切地说,当夫妻间共同签署书面文件来界定这笔债务,或是有一方在之后作出认可该笔债务存在的行为,那么该笔债务便自然地归属于这对夫妻共同背负;
或者当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提供必要开支且未放弃共享所有权时,该笔支出亦应视为夫妻共同负担的责务。
反之,如果这些负债或支出现无相关协议或证明能够支持,那么这笔钱就应当被认定为某一方的个人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