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在确认与某位
劳动者建立了
劳动关系之后,从其开始正式工作的那一天算起,满一个月却仍旧未能与其签署
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那么这位劳动者可以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偿付给他们
双倍工资数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所能申请到的支持金额有上限限制,具体而言,这笔差额应该是在实际用工时间开始的第二天计算至双方劳动关系延续至一整年之间这个时间段内发生的双倍工资数额的差额总和,即总共长达11个月的时间段内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