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于做出房屋征收决策后,应对被征收者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其中包括:
(1)针对被征
收房产价值的综合补偿;
(2)基于房屋征收而产生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带来的相应补偿;
以及(3)由征收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这类补偿措施,市、县级人民政府需提出具体且可行的补贴方案以及激励机制,以确保对被征收者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并保障其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