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房产以子女姓名进行注册,则此类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所有财产范畴之内;
反之,如果父母将其财产款项投入并登记在己方子女的名下,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行为,从而使该地产归入子女个人的全部财产。
2.而所谓的
夫妻共同财产,其概念是指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取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各项资产。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夫妻双方所拥有的
共同财产,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统率掌管和支配,而夫妻间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亦应保持平等而公正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