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的是,普通
刑事拘留的长度通常设定为14日,计算日期需以被
拘押者抵达看守所之日为准。
在此期间,司法机关有义务向检察机关申报审批,而在整个等候审批的过程中,检察院的核准期限则设置为7日。
这意味着,若核准通过则立即执行
逮捕,如未能获批则将
当事人予以释放或是改变其
羁押措施。
其次,涉及到延长刑期的刑事拘留期间一般长达37天,同样的,由检察院负责核准的时限也为7日。
在此期间,侦查机构需要再次致函检察院申请
批准逮捕,倘若核准顺利通过,当事人将被立即执行逮捕;
反之,如若未能获得批准,则可能面临释放或者更换
强制措施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