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申请提交之后的一个月内,即为
离婚一个月冷静期实效到期之际,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专门针对这一情况作出了明确说明,即从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总共三十天的时间。
在这段期间内,如有任何
当事人表示不愿结束婚姻关系,有权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原来的离婚申请。
然而,在上述所规定期限满之后三十天之内的这一段时间里,原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
离婚手续,否则将被视为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办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