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
家庭暴力类
离婚诸诉之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完成第一步骤——起草
离婚起诉状;
其次,需备妥
家庭暴力离婚所需的相关
证据材料;
再者,携带先前准备妥当的两份
起诉状、相关证据材料的原始件与复制品两份前往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双方
同居已满一年以上之住所地的法院进行
立案申请,至立案室完成相应手续的办理;
此后,立案室将对该家庭暴力类离婚案进行审理,并收取相关
诉讼费用,等待接下来的
诉讼进展通知;
待法院正式受理此家庭暴力
起诉离婚案后,将会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证据以及其他各项材料送达给另一方
当事人;
法院还需为双方妥善安排进行开庭的具体日期,同时也需向双方发布
传票,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离婚调解乃法律明文规定的必要程序,故若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离婚,则法院将组织双方展开离婚调解环节(也有可能选在庭前组织调解),甚至在开庭当日首先询问双方是否有意愿接受调解。
倘若调解成功,即向双方发放
民事调解书;
如若调解无果,案件将进一步审理。
在正式开庭之际,各方均可
委托律师或其他
代理人均出席,法院将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与
诉讼请求,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并对有关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等重要事宜作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有可能判决允准离婚,亦可能判定不准予离婚。
通常情况下,对于首次起诉离婚而被诉方又不同意离婚的情形,法院很可能予以驳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