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
继承人生效的必备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遗嘱制定人需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其在此项过程中表达出的意愿须真实且不得受到任何
欺诈与
胁迫;
再者,遗嘱本身不可被
伪造;
此外,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并不得被篡改;
最后,遗嘱中所涉及到的遗产必须是遗嘱制定人有权利进行处分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订
立遗嘱的方式,将
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位或多位进行
继承。
同时,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为
无效遗嘱。
遗嘱必须反映遗嘱制定人的真实意愿,若因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遗嘱则属无效。
伪造的遗嘱自然也是无效的。
如果遗嘱被篡改,那么篡改的部分将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