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条文设定,附类刑(亦被称为附属刑),作为主体刑适用以外的辅助性的
刑罚措施,其存在意义在于补充并完善
主刑的执行方式。
附属刑既可伴随主刑同步实施也可在主刑之外独立使用。
对于具体的刑罚执行而言,一个特定的罪行可能适用于多个附属刑刑种的同时追诉和
处罚。
我国目前所确立的刑法体系中共有九大类刑种。
这其中,为主体刑,主要涵盖五类由轻到重分别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以及最为严厉的
死刑;
而附属刑则包含四类分别为: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及
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
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