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依照《
劳动法》相关规定,应当按照
劳动者在本单工作年份的长短,来逐年给予相应数额的
工资补偿作为额外的奖励。
具体来说,如果在同一份工作中度过了六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但尚未到达一周年,那么将被视为一整个年度进行计算。
换句话说,如果工作未满半年,也会有半个
月工资的补偿。
而“月工资”的定义则明确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务合同时前十二个月份的平均工资水平。
然而,在此之外,假如用人单位采取
无故辞退员工的行为,无论员工的工作年龄和工资薪水如何,都应被视为非法解雇,如此情况下,企业必须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以两倍于
经济补偿标准的金额,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损害赔偿金。
换言之,依员工在企业中的工作年限,如已满一年的,则需以双重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反之,如未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亦可视为一年来进行补偿;
若工作期限低于六个月的,其
补偿金额则为一个月工资的总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