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说法完全正确。
首先,关于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纠纷和民事争议中典型的
合同纠纷,它们拥有诸多内在相似之处,因此都能够归入
民事诉讼的范畴之中。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乃是由征收方与
拆迁方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而达成的约定,并非由相关政府部门单方面作出的行政命令或决定,这无疑增添了该类案件的复杂程度。
最后,就
当事人一方违约行动而言,只能选择仅有的一种途径进行后续执行。
无论是利用哪种行政程序来判断协议的
合法性或者决定是否撤销该协定,这些过程皆非其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范围。《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