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刑事
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三个类型:
第一种是由
当事人提
起诉讼并进行审理的案件;
第二种是
被害人有确实
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侵犯个人人身权或
财产权益的行为,且该行为应当依照
刑法追究其相应
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对其进行
处罚的案件;
最后一种是由被害人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对被告人在
刑事案件中的
侵权行为确需赋予法院
刑事审判权力的案件。
具体涵盖了如下几类案件:
首先,告知制度所涉及到的案件,例如
侮辱、诽谤以及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
但是需要格外说明的是,其中涉及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的情况,应由警方代替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决;
其次,被害人可通过提供证据以验证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主要指
犯罪事实及情节较轻,潜在判处的刑法为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等较轻
刑罚的案件。
具体而言,此类案件包含如下益例:
第一,
故意伤害案中导致他人
轻伤的案件;
第二,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所以及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案件;
第三,触犯
重婚罪行的案件;
第四,遗弃
家庭成员的案件;
第五,
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最后,被害人可根据证据证实被告
人损害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某些原因,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履行职责,没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