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实施
盗窃行为而遭受
逮捕,通常将需要在此处度过审判之前的时光。
根据法律规定,
盗窃罪在看守所内需花费五到六个月时间等待审判结果。
对于跨区域、频繁作案或
团伙犯罪的严重嫌疑人而言,案件提交审批的期限可延长至30天。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详细规定了看守所的相关内容,即针对
被拘留者,若警方认为其必须被逮捕,应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向检察院申请审查和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如一些复杂案件),此期限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而对于有跨地区、反复及团伙犯罪悬殊的重大嫌疑人,
递交审批的延长期可以延长至30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