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以下情況之一,有权要求解除
购房合同并退回房产:
1、建筑期限
逾期未交付使用。
2、开发商未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及批准文件,致使所签
购房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经购房者许可擅自更改
建筑工程设计。
4、在
房屋所有权转让过程中,购房者未能如期取得合法
产权证明。
5、由于信贷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购房者无法顺利获得
银行贷款支持。
6、经专业测量机构确认,实际建筑物面积与预定面积之间差额超过法定比例边界值。
7、房屋在交付使用时存在严重品质问题,需要进行修缮或重建。
8、根据国家标准和
法规的要求,
商品房地基基础乃至整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经过专门检测认定为不合格。
9、因
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使用者生活遭到实质性影响。
10、开发商将部分房产作为借款
抵押给第三方债权机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
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