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尊敬的
当事人在进行
行政诉讼时,倘若确实有必要对人
民法院或者其他职能部门所存档的
案卷进行查阅,那么您大可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正式授权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的《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是那些由国家机关负责保管且必须由人民法院经过合法程序予以调阅的
证据文件,而原告方或者第三方无法通过自行途径获取这些资料的话,也是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以获得人民法院协助调取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
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