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人身损害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为叁年。
此
诉讼时效期间的
起始时间应从权利人得以知晓或应当能够得知他们所受侵害及
责任人范围之日算起。
若法律另有规定,则依其规定进行核算。
然而,在权利受到侵害的发生日期未超过20年后,请求权人可向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但因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请求权人尚无法获得保护。
此时,人民法院有权在权益人提出延长诉讼时效申请并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决定是否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