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
信用卡事务过程中,故意使用伪造、
变造或其他未经授权的方式制作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2)或是利用欺骗性的手段获取非本人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用以申请和使用信用卡的;
(3)对于已到期失效的信用卡依然使用其进行结算的;
(4)假冒他人
身份信息,盗取并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的;
(5)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未达到信用卡规定的最高额度或最长还款期限时,仍然继续透支消费,且在发卡行多次
催收后仍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最常见的风险类型之一,也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