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
离婚冷静期定为一个月(即30天)。
具体而言,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收任何一方向其提出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十日为止,如有任何一方不愿意在此期间内办理
离婚手续,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而当规定的
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十日起,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领
离婚证书;
若没有在该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话,将被视为已经自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