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认购协议签署之后是否能够进行
退房处理,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若是由于所选购的全额付款住房存在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按期交付使用、在交付并经过核验确认
房屋主体结构仍然不合格、或是在交付之后发现存在质量瑕疵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居住环境等原因,以及在
签署合同之后,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将其
抵押给第三方的情况下,买方均有权提出退房请求。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可以
解除合同的行为,便可据此要求退房,并且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买方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上的改变而产生的退房想法,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退房。
事实上,当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生效时,如无正当理由而选择退房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