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即使是被判以
终身监禁刑罚的罪犯,也并非没有释放的可能性。
条件是在其服刑过程中,能始终保持良好行为表现,这样就有可能将其刑期转换为
有期徒刑。
2、其次,在涉及到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刑种的情况下,在执行期间,那些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存在悔过表现的罪犯,或者是有显著
立功行为的罪犯,都有权力得到
减刑。
具体表现为:
如果罪犯具有确实的悔过表现或是显示出积极的立功行为,那么其刑期有可能减少至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而假如既有悔过表现又有显著立功行为的话,则可以申请将刑期减少至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是罪犯有呈现
重大立功表现,那么他们的刑期就能减少到二十年以上,但仍需在二十一年以下的范围内;
最具优势的就是那些既有悔过表现同时还展现了
重大立功行为的罪犯,他们的刑期就有可能降至十九年以上,但仍需在二十年以下的幅度内。
3、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在执行期间,只要是那些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存在悔过表现的罪犯,或者是有显著立功行为的罪犯,都有权力得到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