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成员,运用其职权之便,擅自将该机构的款项
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而这种行为造成的资金数量庞大且
逾期未偿还达三个月以上,或者虽然
借款期限未满三个月,但挪用作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
其次,若上述人员再次犯案,不论是
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机构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致使资金额较大,并且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以上,或者虽然借款期限未满三个月,但挪作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都将会面临至少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惩罚;
在此基础之上,若这些人员将该机构的资金数目过于巨大,或者即使资金数目不大却以不归还为目的,他们必将面对更为严重的
法律制裁,即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最后,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组织中的
公职人员,以及被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组织派遣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公职的人员,如果有上述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那么他们就按照我国
刑法规定的第三百八十四条进行定罪
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