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签订合同时,并不是必须要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显示:
若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决定采取书面合同书形式来确认双方
权利义务关系的,则应当在每一位已签署姓名、盖章或按指纹者完成相关程序之时,该份合同便正式成立并且具有
法律效力。
因此,从整体来说,在签字、盖章以及按指纹三种方式中,彼此之间属于互为替代的关系。
倘若当事人以此等方式订立并签署了书面合同,那么此合同即便只有其中部分人进行盖章,其仍然可视为有效且合法的;
反之,如果当事人选择仅以签署姓名或按指纹来确定各方意见,同样也能够使得合同得到完整的确认与保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