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女士们,由于你们身处哺乳期或孕期等特殊阶段,我们十分注重并确保你们在此期间能够享受正常且公正的薪资待遇。
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之明文规定,雇主们有义务尊重每位女员工,不得因为她们处于孕育期、分娩期甚至哺乳期而有意削减薪资,也不能潜在地试图解雇您或者终止与您之间
劳动关系或服务协议。
此外,在第八条中我们还规定了关于
产假的生育津贴制度,对于已经购买
生育保险的女士们来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您的是您公司上一年每位员工的月均
工资。
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计划的员工,您在产假期间所享受到的薪酬依旧应当按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来计算。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您接受生育手术或是流产的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无论是已经参与了生育保险计划的还是没有参与的女士们,理应按照相应的生育保险既定程序进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