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规定,凡因夫妇间情感问题引发的长期
分居,以致达到整整两年的期限,
提出离婚请求时,法庭应给予批准
离婚。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因情感不和而分居”这一前提条件,同时还需提供充足的分居证明资料以及能够满足两年期的事实,在申请被提交后,法院才会正式判定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
至于是否准许离婚,则由法院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检验结果及公平公正原则作出裁定。
在
离婚事件中,若婚姻一方
当事人不幸去世或被人
民法院依法
宣告死亡,那么其婚姻关系自然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自动止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