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现实世界里,
农民工薪资待遇被无故拖延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这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困扰和潜在风险。
当农民工遇到这样的问题时,他们有权寻求相应的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在农民工遭遇薪资被
拖欠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诉诸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然而,当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偿付其拖欠的
农民工工资时,它不仅需要承担
欠薪这个事实本身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并且还需承担多种其他债权的偿还义务。
在面临这些情况且无力全额偿还所有
债务的时候,农民工的
工资将被视为最优先的待偿还项,且优先于一切
抵押贷款或债券等对该公司资产的要求。
举例来说,若由于未能支付
工程款项而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中,建设单位有义务以其尚未结清的工程款为上限,首先为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做出垫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