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证实被告在
重婚行为上的有责性,我们必须获取相关
证据以求充分证明其重婚行为的存在。
所应收集之
证据种类繁多,以下是举例说明:
对方与其他人临时组建家庭并以婚姻身份公开出现在当地民众面前的证据、目击者或知情人士的证词、受害方的描述或者声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供述或辩解、有关其配偶身份的鉴定报告以及相关的司法检验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技术手段的证据、图像视频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