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网络借贷机构存在着将已经到期的
逾期债务,通过
债权转让的方式,转交给第三者接收管理的可能性,从而在下一步由第三者执行
催收工作。
这相当于网络借贷机构成功地将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了有效的分摊转移。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对于每一位用户而言,无论债权被安置在哪一家公司之中,全额、及时的还款都是必不可少的。
只要贷款的利率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以内,如果用户故意拖延或者拒绝
偿还贷款,那么第三者公司是具备法律授权和权利进行催收工作的,这无疑将会对相关用户的个人信誉产生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
至于“债权转让”这个概念,它实际上指的是合同
债权人通过正式签署的协议,有选择性地将其部分或者全部的
债权转移给第三者的一种
法律行为。
当债权人决定启动债权转让程序之时,他们只需要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通知
债务人有关债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认可。
然而,如果债权人没有预先通知债务人,那么这个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则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就是说,债务人依然享有按照之前的约定向原始债权人履行
债务责任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