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离婚事务上,并非立即便可脱离,而是需要在向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
离婚申请之后的三十日之内方可领取
离婚证,从而圆满地完成整个
离婚程序。
当夫妇二人决定离婚,他们应共同签署
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
递交离婚申请。
自
结婚登记机构接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如在三十天内的任何时间点,任一方对于离婚持不同意态度时,均可向该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指出,若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则需共同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递交离婚申请。
而离婚协议中必须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达及对
子女抚养、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此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也有规定,自结婚登记机构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若在三十天内的任何时间点,任一方对于离婚持不同意态度时,均可向该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规定
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
当事人仍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
若未能在此期间提出申请,将被视为已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