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被
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在
离婚期间,对于房屋的
拆迁补偿则应当予以分割。
这主要是由于补偿款项本身即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夫妻关系破裂进入离婚阶段时,他们的
共有财产将由双方根据协商情况做出处理;
倘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权益、尊重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原则进行裁决。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在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
行政行为。
其必须以“
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且要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仅能在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情境之下,且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的补偿之后,方可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
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告终止。
另一种情形则是拆迁人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