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精确地把握区分
盗窃罪施行状态和未完毕形态的界限,我们应该牢牢遵循以下原则:
将其衡量的标尺设定为盗窃罪构成要素是否全然具备。
具体来说,这意味着,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擅自获取他人私有财物的
犯罪行为能否促使
行为人为自己谋求到对所
盗窃财物的
非法占有地位,从而在事实上达到了使该财物摆脱原所有权人或者直接管理人、使用者的掌控,进而处于自身有效控制范围之内的状态。
换言之,当行为人已经成功地实现了上述目标,使得所盗财物开始脱离原所有人或直接管理者、使用者的控制,那么就可以视为既遂状态的达成;
若因意志之外的客观因素未能使财物成功脱离原所有人或直接管理者、使用者的控制,那么就属于
犯罪未遂。
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财物是否从原所有人或直接管理者、使用者处真正脱离控制。
关于盗窃既遂行为的界定,它是从罪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被盗窃财物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亦或是指罪犯将从他人处窃获的财物成功转移至其他场所,使财物原所有权人或直接管理者、使用者丧失对此财物的
控制权,并将其置于罪犯自身的控制之下。
然而,罪犯是否已经实际利用或支配了此项财物,这并不影响对盗窃罪既遂状态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