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这一问题上,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债务人应当拥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或约定权利;
第三,债务人应当怠于行使其应有的权利;
第四,债务人对于其怠于
行使权利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已经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