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辈子孙在法律上并不具有作为
被继承人的
法定继承权,这意味着他们不会涉足到
继承顺位中去。
关于
遗产继承的事宜,其具体规定遵循以下的
继承顺序:
(一)首先是
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至于(二)其次则为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和外祖父。
当继承的脚步开始响起时,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将优先获得遗产份额,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便无法参与继承的过程。
倘若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有任何一方失去继承资格,那么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就有权接替其位置来取得
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