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我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即将届满之际,若公司选择不再续约,则必须对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然而,针对
劳动合同结束后的员工能否获得补偿问题,这需要依据特定的人事环境来决定。
换句话说,如果贵司在新的劳动协议中坚持或提升原有
劳动条件,而员工依然拒绝续订,那么贵司无需为此给予经济补偿;
相反地,倘若贵司在此期间削减了原有的劳动条件,而员工不愿续定,那么贵司承担的不仅是法律责任,还需向该员工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