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条款,实际上承担了超出自身份额的
连带责任债务的
当事人,有权针对其他尚未完全履行债务份额的连带
责任人,向其索要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的款项,并且能够享受如同
债权人般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此可以任意损害债权人的切实利益。
因此,当第三方主动承担他人的债务负担之后,对于原本的
债务人来说,他们仍然拥有追偿请求权,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相应的债务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