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争议的
诉讼期效之规定,早先便已明确表明,其期限最长达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的有效时间是从
当事人明确了解或是推定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如果某一方当事人主动向其对立方寻求权益保护,或向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以求救济,亦或是另一方当事人主动承诺承担相应义务的话,那么该诉讼期效将会自动中断。
自此之后,
仲裁程序的
有效期将有可能得到重新的计算与认定。
然而,倘若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或是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仲裁程序有效期内进行
诉讼申请的话,那么仲裁程序的有效期会自动中止。
在这种情况下,当引起有效期中止的原因完全消除后,仲裁程序的有效期将会重新开始计算和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