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校内发生的意外
暴力事件,校方被归为首要负责方,同时,家长需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
然而,针对校方已经履行完备的
监护责任,导致子女遭受伤害的情况下,应由家长作为
直接责任人来承担相关责任。
当
未成年人在校园中发生
纠纷冲突时,其
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而校方则需要在
无责的情况下判定,看其有没有充分履行其监护和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