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继承的规则设定上存在着以下几项限制条件:
首先,被赋予
继承资格的被代位
继承人需于
遗产分配开启之前自然离世。
在代位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代位继承人早于
被继承人逝去的状况,这种情况下,从客观角度来看,被代位继承人便无法行使他原本应得的
继承权益;
其次,被代位继承人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存在。
根据法律条款,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父亲或母亲去世后比他们先行去世时,他们的孩子可以取代他们,获取继承权利;
再者,代位继承只针对被代位继承人的下一代
直系亲属有效,包括他们的子女、孙子、外孙以及玄孙等。
这个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亲属都没有行使带位继承的权利;
第四,代位继承只能在
法定继承方式下才能产生;
最后,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获得被代位继承人可以获得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