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若债权方人数包含两人及以上,且其中任意一部分或全部
债权人都有权向
债务人提出履行
债务的要求,那么此种情况所涉之债务便是连带性的;
反之,如果债务方人数同样包含两人及以上,并且在债权人要求的范围内,他们可以负责全部债务,那么这种情况就被视为
连带债务。
此处提到的连带性权利和连带性债务,其法律规定或是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都可能决定其性质。
因此,要判断共同
借款人是否属于
连带责任人员,需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若共同借款人必须
承担连带责任,则他们便可被称为连带
责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